医疗互助写入中央文件,意味着什么?
2018年10月16日,于网络互助而言,一定是一个值得载入史册的有意义的日子,支付宝APP上线一项互助共济服务——相互宝。经过一年多的运营、发展,其参与会员早已破亿。不仅如此,笔者甚至认为自此掀起了一股网络互助的风潮。紧随其后,各大互联网巨头,纷纷布局网络互助。比如:水滴互助、E互助、轻松互助、360互助、美团互助、滴滴的点滴互助、苏宁的宁互宝、新浪互助,等等。
那么,什么是互助?什么又是互助保险?较之传统保险又如何呢?
我们说,互助是一种自然法则,是一种通过合作方式实现合作双方都获得利益的生物关系;而互助保险,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,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。与传统保险相比,既有其共性的一面,也有其差异性的一面。
共性一面表现在:
(1)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;
(2)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“一人为众,众为一人”的互助性质。
差异性的一面表现在:
(1)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,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;
(2)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,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;
(3)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,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,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。
在移动互联技术、职能机普及、庞大网民群体、网民的线上消费观念等等诸多利好的背景下,网络互助发展非常迅猛,据媒体报道,一年多一点的时间,其用户规模已越3亿。彼时,腾讯在跃跃欲试,京东在跃跃欲试,还有今日头条、抖音、快手、拼多多、饿了么……可以说这些巨头都如狼似虎,都如饥似渴。
不仅如此,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》2020年3月5日发布,正式将“医疗互助”写入中央文件。“意见”提出:“到2030年,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,医疗救助为托底,补充医疗保险、商业健康保险、慈善捐赠、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。”很明显,这是从政策层面一定程度认可了“医疗互助”存在意义和价值,并且将“医疗互助”作为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。这意味着什么呢?笔者有如下观点。
一、参与互助计划的用户或出现大幅增长
首先,如果之前用户对于是否加入互助计划有些迟疑,对于互助计划的信奈程度有些迟疑,那么现在有了这样一份文件的信任背书,或一定程度打消终端用户的疑虑,激发用户加入互助计划的热情。
其次,从获取同等保障的价格看,互助产品明显更低,性价比更高。目前市场寿险公司,他们的费用比例在20%-40%左右,而我们熟知的相互宝、水滴互助、美团互助,他们的管理费比例仅仅8%,加之他们的互联网直销模式不存在所谓的业务员佣金,从而整体的费用比例远远低于传统保险公司,在价格上有非常明显的优势。
第三,“意见”的刺激下,一方面是处于观望的主体或司机加入,另一方面已经加入的主体公司或进一步研发新的互助产品类型,未来无论是主体公司,还是产品类型,势必会给终端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。
第四,加上庚子年这一波疫情,也会一定程度激发广大群众的保险意识,加之前述三点因素,我们认为这些被激发的群众,或绝大部分热衷于当前“网红”的互助产品。
二、于传统人身险公司或冲击巨大
首先,是产品价格上的冲击,前文已经阐述。互联网公司的跨界进军,可以说是对于这个领域的一次颠覆,传统人身险公司如果不因时而变,极有可能在这一波风潮中,被对手蚕食份额。
其次,目前进军互助领域的互联网公司,大多在互联网领域已深耕多年,有着庞大的用户群体,有着忠实的粉丝,甚至像支付宝这样已经密切地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,形成密不可分的境地,他们任何新品推出、营销活动,可以在秒级地触达亿级客户,可以最低的成本、最高的效率,获取目标客户。而传统公司则不然,他们的举措触及终端用户的便捷性、时效性要远远低于上述,即便部分传统公司已经有了一定的线上布局,其覆盖度还是要弱很多,应无法抗击这一波冲击。
第三,是触及便捷性上的冲击。基于互联网、移动互联的营销模式,可以提供7×24小时服务,参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处理互助计划参与。
第四,参与互助成员发生风险事故,方启动风险损失分摊,较之传统保险的预交保费模式,显得相对更为公平。并且,伴随着更多科技的支持,伴随着更多新颖理念支持(比如相互宝的陪审团制度),往往以更公平定位吸引消费者。
第五,互联网公司和传统保险公司,其对事、对人的观念差距较大。笔者在传统保险公司和科技公司都待过,深入接触过互联网公司的朋友,后者多偏平化、矩阵式管理,人际关系简单,沟通高效,市场敏感,遇到问题反映、应对迅速。如今面对这样的讯息,或能够更快地拿出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、行动举措,先声夺人。
三、互助或将逐步纳入监管范畴
大家都知道,目前的互助非保险产品,主体公司的进入没有准入牌照要求,互助计划的推出没有监管审批或备案要求,等等,诸与此类都没有纳入“保险法”的管辖,都没有纳入监管范畴。这很正常,立法通常是略显滞后的。长期以来在立法上有这样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或原则,就是先有实践,再有政策,再过渡到立法,所谓成熟一个,制订一个。也正是因为这样,本次将互助写入国家文件,极有可能预示着在不久的将来,将互助(届时可能改一个名字也未可知)纳入保险法监管,纳入银保监监管。届时,当前的主体公司或需要联合有牌照的公司一起经营,或需要申请对应牌照;届时,新的互助计划推出或需要例行审批或备案。从这个角度上说,“意见”或更一定程度促进观望着当机立断地进军互助领域。
四、服务互助的第三方公司或必须相应公估资质
当前互助计划主体公司大多轻线下运营,其线下客户服务、案件调查等,都是引入第三方服务公司。而互助非保险,所以互助案件查处,并没有要求提供服务的主体公司必须拥有公估资质,这是市场现状。但基于上述第三点,一旦互助纳入银保监监管,就像保险公司的查勘只能委托公估公司一样,要求第三方服务公司拥有公估资质一定会是一个趋势。所以,当前正在为互助主体提供服务,且未取得公估资质的第三方公司,可以提前谋划、布局,以便紧跟市场步伐,与时俱进。
我们说,任何生意,必须发生成本,必须获得收入,收入必须从总体上大于成本。否则,这个生意是不可持续的。这些是常识,互助显然也不例外。只是笔者认为,互助也好,保险也罢,都应该坚持“向善”的目标,技术向善、产品向善、服务向善……从而放大人性之善,从而实现良性发展,从而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。